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 文章详情
安全生产
关于印发《全市文化和旅游领域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02
发布时间:2024-09-03 16:35

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全市文化和旅游领域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示范区教文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市文化和旅游领域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日


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


近期,郑州市新密市米村镇一废弃石灰窑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强调要及时消除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安全风险。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安委办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文广旅行业集中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工作

坚持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多层次的文化旅游领域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清除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能拆尽拆,该拆尽拆,做到不留漏洞、不丢盲点、不留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文化旅游安全形势平稳健康有序。

二、重点任务

各县(市、区)文广旅局、局直各单位做好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融媒体中心等管理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工作。

(一)A级旅游景区。重点整治:A级旅游景区内的路灯、指示牌等设施,客运索道、玻璃栈桥、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高空设施设备,景区内建筑外墙的广告牌、霓虹灯、空调外机等高空悬挂物,室内(外)吊灯、展示牌、电子屏等高空悬挂物,景区内临时展览棚、售货亭、观景台、凉亭是否安全牢固;已废弃的依法依规拆除。

(二)旅游星级饭店(旅游等级民宿)。重点整治:旅游星级饭店(旅游等级民宿)建筑外墙的广告牌、霓虹灯、空调外机等高空悬挂物,室内吊灯、显示屏等悬挂物,厨房排烟设备,会议室内吊灯、大屏、临时展架,室外售货亭、观景台、凉亭、临时储物间等是否安全牢固;已废弃的依法依规拆除。

(三)公共文化场馆。重点整治:公共文化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建筑外墙的广告牌、霓虹灯、空调外机、电缆电线等高空悬挂物,室内吊灯、展览牌、电子屏等高空悬挂物,临时展览棚间等构筑物是否安全牢固;已废弃的依法依规拆除。

(四)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整治:用于照亮文物保护单位外墙、石刻、雕塑等高空悬挂的泛光灯、聚光灯,高空摄像头、红外线探测器等安防设备,室内外的标识牌、宣传牌等设施,用于保护文物安全的高空防护网、遮阳棚等保护设施,用于展示文物的悬空展示柜、透明吊箱等设施是否安全牢固;已废弃的依法依规拆除。

(五)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重点整治:演出场所内升降电动吊杆、导轨移动链式吊点等舞台机械设备,室内聚光灯、泛光灯、LED 灯、灯光吊笼等高空灯光设备,室内高空扬声器吊机、横幅、广告牌、大型道具、高空布景等设备,建筑外墙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屏、空调外机等高空悬挂物,搭建的临时演出舞台等构筑物,室外售货亭、临时展棚、储物间等设施是否安全牢固;已废弃的依法依规拆除。

(六)广播电视塔(站)。重点整治:广播电视办公场所、转播塔(站)等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霓虹灯、空调外机、电缆电线等高空悬挂物。演播厅、机房等室内吊灯、展览牌、电子屏、泛光灯、聚光灯等设备设施。用于保护塔(站)的避雷设施等设施,是否安全牢固,已废弃的是否依法拆除。

三、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9月30日前)。摸清管辖范围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底数,建立存量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0月1日-2025年2月28日前)。能拆尽拆、该拆尽拆,有主的做好工作。实现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的各类安全隐患动态清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通过建章立制,及时发现、整治管辖范围废弃构筑物和高空悬挂物。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防控的政治自觉、责任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真正把“ 时时放心不下 ”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 ”的行动力,拿出更加有力、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抓细抓实专项整治工作,严格防范安全风险,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 “”的要求,督促指导做好业务管辖范围内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排查拆除,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是拆除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的第一责任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注重区分类别。根据所有权分为“有主类 ”和“无主类 ”;根据管理责任分为“行业管理类 ”和“区域管辖类 ”;根据产权可以分为“公共设施类 ”和“ 自由产权类(细 分为个人和企业)”,要按照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区分处理,杜绝采取“一刀切 ”的工作方法。

(四)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拆除工作必须依法规范,在摸清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权属情况的前提下,经征询意见充分论证后,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不能及时拆除的,要做好相应防范措施。具备历史文化价值、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老建筑、古民居等各类构筑物严禁拆除,确需拆除的须按程序报相应部门批准。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新闻报道、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加强对各类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产权所有人的教育引导,争取群众支持和理解,专项整治期间,要密切关注舆情社情和群众呼声,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2024年9月25日前报送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工作台账,2025年2月2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文化和旅游领域废弃构筑物、高空悬挂物排查拆除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联系人:陈宝峡       联系电话:0398--2169087

邮  箱:smxwgljaq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