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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来源:01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5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拟对外发布信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之前的保密审查,内容是否宜于公开发布的审查。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各科室负责人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初审并负责,报送局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等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内容如涉及到单位多个科室的,应分头提供,答复需报经局领导同意。

第七条 各科室必须指派一人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并及时提供。办公室应严格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工作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