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文章详情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门峡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目录公布
来源:01
发布时间:2021-11-19 16:3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三门峡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目录(2021-2025)》,现予以公布。

 

                        2021年11月19日

 

 

三门峡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目录

(2021-2025)

 

项目

内容

    

 

 

 

 

 

 

公共

文化设施及标准

 

 

 

 

 

 

 

公共文化设施及标准

 

设施建设

1、市、县两级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设立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发射台等广电设施,设立体育场、室外体育活动广场、体育馆、全民健身综合馆等体育设施。乡镇(街道)设立综合文化站,村 (社区)设立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2. 市、县设立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少儿图书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 (老年大学)、智慧化健身设施、非遗传承展示馆等场馆设施;建立市、县 (市、区)、乡镇 (街道)、行政村 (社区)4级应急广播平台,实现与省、国家应急广播平台衔接。

3. 拓展城乡公共文化空间。城区打造一批融合图书阅读、艺术展览、文化沙龙、轻食餐饮等服务的 “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业态,乡村因地制宜建设文化礼堂、村史馆、民俗馆等主题功能空间。

建设标准

4. 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 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达到省定评估定级标准,村 (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达到《河南省村(社区)综合性  化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标准》。各县(市、区)按照 《河南省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基本标准》建设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和基层服务点。

市、县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建设,达到对应级别的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体系建设,达到对应级别的部颁标准。

市、县体育设施依据《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提供服务。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检查的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场馆服务

5. 市、县应制定公布、及时更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6.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 (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体育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所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在醒目位置有服务公示。公共图书馆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56小时,文化馆、博物馆、综合文化站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42小时,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36小时;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和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全民阅读

7.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 (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8. 市级公共图书馆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10次,县级公共图书馆每年举办总分馆体系的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6次。各级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和各类阅读推广参加人次年增速不低于5%。

群众文体活动

9. 市级开培育5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开展时间不少于3年,下同),县级要培育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乡镇(街道)要有1个特色活动或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加强群众文艺创作,省级每3年组织1次、市级每年组织1次包含1-4个艺术门类的群众文艺作品评选。

10. 市级文化馆应提供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美术、摄影、文学、其他 (含理论研究、网络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8类服务并配备专业人员;县级文化馆应提供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 (书法、摄影)、文学5类服务并配备专业人员。各级文化馆组织文艺活动次数和服务人次年增速不低于5%。各级博物馆定期举办临时展览、省内巡展和引进展览。博物馆举办展览省级不少于15次/年,市级不少于4次/年,县级不少于2次/年。

11. 市、县 (市区)每年在体育场馆开展的公益性体育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举办的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每四年举办一届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12.乡镇(街道)每年自组织专题文体活动不少于5次,村 (社区)自组织专题文体活动不少于5次。

电视广播

13. 提供广播节目、突发事件应急广播和电视服务。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25套电视节目。

特殊群体服务

14. 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应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活动区域和服务项目,配置辅助设施设备;应有针对务工人员、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的特殊群体服务;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困难。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

流动服务

15. 县域内每年开展“戏曲进乡村”场次不低于本辖区内乡镇数,每年开展戏曲培训不少于4期。市级博物馆举办公益性公共教育下基层活动每年不少于12次,县级不少于2次。

16. 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个行政村每个月放映1场公益电影。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数字化服务

17. 以市级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为依托,建成互联互通的一站式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形成省、市、县、乡、村互联互通的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体系。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 (纪念馆)、美术馆建有网站或数字服务平台,每月更新不得少于10次。各公共文化场馆设置免费无线网络,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县级以上建立完善以信息咨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

 

 

 

 

 

公共文化制度保障

 

 

 

 

 

 

公共文化制度保障

组织保障

18. 县级以上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单位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

财政保障

19. 市、县 (市区)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必需的免费开放经费、基层业务经费、图书购置经费、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等资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乡镇业务运行经费不少于2万/年,村级业务运行经费不少于3000元/年。根据当地实际,对行政村(社区)文化协管员发放专项补贴。

20.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

队伍建设

21. 县级及以上的公共文化机构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其中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80%。乡镇(街道)文化站至少有1—2名专职工作人员,规模较大的可适当增加1至2名人员;村 (社区)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文化宣传工作。每个行政村 (社区)业余文艺团队不少于1支。

22. 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90小时,乡镇 (街道)、行政村 (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30小时。

23.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和制度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场馆有志愿者制度、志愿者服务队伍。

公共文化反馈评估

评估评价

24. 市级要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公共文化考核机制,考核包括群众满意度测评和第三方测评,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25. 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和场馆应建立意见箱、网页、公众号、视频号、电话等多种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渠道,回应周期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门峡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1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