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涉及文化执法事项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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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8 14:06
《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涉及文化执法事项裁量标准
一、处罚依据
《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一)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
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一)和《河南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稿)》第三十二条执行。
(二)红色资源不属于文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县级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市级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市级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