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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市场主体信息
三门峡市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3-10-25 15:0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挖掘我市文化旅游资源优势,提升城市化软实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加力建设"文化名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扶持力度

1.统筹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整合原文化旅游方面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培育扶持全市文化旅游产业企业融合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创新发展、文化产品品牌打造等。完善资金使用方式,专项资金使用以绩效奖励为主,统筹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2.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文化旅游产业企业集团公司注册登记,扶持文化旅游产业企业做大做强。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做好文化旅游企业从初创期至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3.加强对文化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对有潜力有前景的文化旅游企业贷款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对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文化旅游企业通过权利质押贷款方式,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范围;对获得金融贷款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贷款企业贴息资助。

4.建立文化旅游企业信息库。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文化企业重点企业信息库,会同金融工作部门形成推动文化企业上市挂牌合力,完善文化企业上市挂牌培育机制。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全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积极推进文化企业上市挂牌,享受我市企业上市挂牌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加快培育一批大型文化企业。

二、全面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

5.所得税减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文化产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6.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减免:文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增值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切实保障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用地

7.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合理布局文化设施用地,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用地的项目纳入市、县、乡三级国土空间规划,为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留足用地空间,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8.实行有限的用地计划指标向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倾斜,积极争取将文化旅游产业用地项目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提供充足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保障项目用地顺利报批;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等手续,确保文化旅游产业用地落到实处。

9.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方式,保障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利用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

四、加大扶持文化旅游企业发展力度

10.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企业。重点引进本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社会指标等条件,经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对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税收贡献的,可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文化旅游产业企业在我市投资,可根据实际投资完成额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开展招商引资推介活动,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境内外文博会、艺术节、动漫展、影视展、演艺展、游艺游戏展、新闻出版展、广告节等。

11.加快优势产业发展。综合运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文化休闲娱乐、演艺影视、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出版印刷发行、工艺美术等我市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加快发展。支持从事文化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为文化产业企业,并享受相关文化产业的优惠政策。

12.培育龙头文化产业企业。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统计范围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视经营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晋被评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省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晋被评为"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或中原旅游名县、省级生态旅游示范乡(镇)或特色小镇、省级休闲观光园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省级文化产业特色村、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省级创客示范基地""市级生态旅游示范乡(镇)、市级乡村旅游特色村、市级创客示范基地、3A级旅游景区"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晋被评为国家5星级、4星级旅游饭店,5星级、4星级、3星级旅游民宿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3.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积极推进媒体结构调整和融合发展,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开展媒体融合平台建设、内容产品研发、技术研发应用,重构新闻采编生产流程,生产全媒体产品。

14.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发展。加大面向我市文化旅游企业的政府采购力度,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小微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15.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实施"文化+"旅游、教育、科技、金融、保险、特色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文化旅游发展科技含量,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促进传统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成果在文化领域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16.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走出去。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全面提升对外文化贸易质量,将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输出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手段。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走出去,组织实施3-5个文化产品出口项目,打造1-2个特色文化产品出口基地。

五、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园建设

17.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园建设。鼓励利用废弃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划拨土地转型建设文化产业园。允许土地使用权人独立或联合其他企业合作开发建设文化产业园。文化产业要突出文化内涵、主导业态,引导特色发展、融合发展、创新发展。支持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以及特色文化基地创建工作,提升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引领示范效应。支持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合理规划,用1-3年的时间至少建设1个特色文化产业园区或示范基地。

18.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完善文化产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健全评价与监测机制,及时发布文化产业发展数据。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为促进园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内容、功能定位等规划类项目。

六、鼓励发展以内容为主的文化旅游产业

19.培育原创演艺产品。支持国有及民营文艺院团开展主题创作,重点扶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彰显中原文化、黄河文化、三门峡地域特色文化的演艺精品,每年至少推出3-5个演艺精品。

20.鼓励原创影视、动漫产品。鼓励文艺团体制作对宣传提升三门峡形象、展现三门峡厚重文化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剧作品。鼓励微电影、网剧等网络影视作品创作,对在国内发行的原创影视产品,获得全国、全省常设性文艺类奖项或国际性重大奖项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

21.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性保护开发利用。支持我市企业利用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性开发,使我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

七、拓展文化旅游产品消费市场

22.支持引进全国性、国际性文化赛事、文化节会活动。对在我市举办的文化活动,视其规模、社会影响和对我市的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

23.推动实体书店升级发展。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以出版物零售业务为主的实体书店的发展。支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支持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专业特色实体书店。
24.支持民办博物馆、收藏馆、美术馆、艺术馆、陈列馆、图书馆、音乐厅、非遗展示馆、传习馆建设。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加快数字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建设,提高优质资源供给能力,鼓励我市文化社团参与研究策划举办展览项目。

八、激励文化旅游产业人才创业

25.加大文化产业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企业大力引进文化旅游产业策划、文化旅游产业经营及资本运营、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和文化旅游经纪代理等各类高层次人才。鼓励高层次文化旅游人才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兴办文化旅游产业,或通过设立工作室、课题研究、产品开发、学术顾问等形式,参与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符合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条件和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的,按照三门峡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享受相应资助补贴和配套服务。

26.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支持我市大中专院校与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产业园区合作建立文化旅游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文化旅游产业相关专业,并面向文化旅游产业重点企业开展培训工作。实施文化名家培养工程,在文化、旅游等行业每年选拔培养10名优秀文化名家,建立名家工作室,辐射带动文化产业优秀人才培养,激发人才队伍活力。制定文化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专业研修、组织考察、资助专著出版、举行作品研讨、举办成果展示等措施,予以重点扶持培养。建立文化企业负责人、文化产业优秀人才定期培训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推动民间传统手工艺传承模式创新。

27.鼓励文化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新创业有关适用范围、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考核、离岗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岗位聘任等事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政策意见中的文化旅游产业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的产业行业,扶持对象主要包括我市文化旅游企业、文化旅游产业经营者和用于市场经营的文化原创作品知识产权所有者。

本政策由市委宣传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