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子邮箱:smxdwhzk@163.com。
3、传真:0398-2169011。
《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涉及文化执法事项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违反《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行政处罚。
(一)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一)和《河南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稿)》第三十二条执行。
(二)红色资源不属于文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县级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市级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市级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