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关于《<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涉及文化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3-03-05
《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涉及文化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 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4月6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信函寄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中路14号三门峡市文广旅局政策法规科,邮编472000,信封上请注明“裁量标准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smxdwhzk@163.com。
3、传真:0398-2169011。
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3月5日
《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涉及文化执法事项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违反《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行政处罚。
(一)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一)和《河南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稿)》第三十二条执行。
(二)红色资源不属于文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县级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市级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市级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