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和《关于印发三门 峡市 2024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三双随联 席办〔2024〕5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化广电和旅 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旅行社“双随机、 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时间 2024 年 5-6 月
二、检查对象 — 1 —对市区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及其分子机构经营单位(协同监 管平台筛取),按照 15%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三、检查事项 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检查事项: 1.旅行社、导游与道路客运市场主体及委托人员签约车辆、 人员营运资质情况; 2.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3.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4.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 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 行为的行政检查; 5.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 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 政检查; 6.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 政检查; 7.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 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8.对旅行社未履行《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行政检查; 9.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的行政检查; 10.对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检查事项: — 2 —客运领域部门联合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检查内容: 1.旅行社、导游与道路客运市场主体及委托人员签约车辆、 人员营运资质情况; 2.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3.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4.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 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 行为的行政检查; 5.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 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 政检查; 6.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 政检查; 7.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 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8.对旅行社未履行《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行政检查; 9.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的行政检查; 10.对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检查内容: 1.旅行社是否与正规旅游车辆公司签订合同,旅游车辆公司 — 3 —是否具有旅游客运资质; 2.旅游客运企业及驾驶人员是否具有营运证件,旅游客运公 司购买足额的保险情况; 3.旅行社和客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和用车确认书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实施检查 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执法 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 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 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 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 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 视情况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 相关情况记录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检查 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 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 检查人员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六、记录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査情况,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部 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 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 1. 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 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 — 4 —本次抽查涉及的事项;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 格。
七、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 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 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或者以公告的形式 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 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 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防止监管脱节
2024 年 6 月 11 日